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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波辉 王书丽 |《中国市场监管报》:“有为政府”赋能“有效市场”——从北京市海淀区试点开放信用监管数据说起

2025年11月14日,《中国市场监管报》报道我院程波辉副教授与博士生王书丽合作文章《“有为政府”赋能“有效市场”——从北京市海淀区试点开放信用监管数据说起》,全文转载如下: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投诉和举报激增,这不仅给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也对监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有效应对挑战,北京市海淀区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部署,聚焦“构建政企协同机制、强化信用数据核验、促进平台合规治理、保障数据安全”四大任务,通过开放全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关键信用数据,帮助美团、腾讯等四家试点企业提升自身治理能力,建立“政企合作监管”的新模式。

笔者调研发现,该模式有助于厘清政企边界,其核心逻辑可概括为:“有为政府”通过数据要素供给修复市场失灵,从而赋能“有效市场”实现最优资源配置,实现了“放得活”与“管得住”的动态平衡。

以下从理论逻辑、现实挑战、优化路径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理论逻辑:数据要素驱动“政企合作监管”新模式

信用监管数据开放构建了一种以数据要素为纽带,以协同治理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其区别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监管模式,突破了“政府单中心监管”的局限,形成了“政府—平台—企业”三元协同的治理架构。

数据开放共享是政企合作监管的基础。平台经济发展中,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市场失灵和监管困境的根源。政府难以精准掌握平台内商家的微观行为,存在监管“真空地带”。而平台企业则缺乏权威的政府信用数据,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信用监管数据作为“公共产品”向平台企业开放,直接弥补了市场的关键信息缺口,实现了“政府数据”向“市场要素”的价值转化。

厘清政企边界是政企合作监管的关键。“政企合作监管”模式厘清了“政企边界”。政府担任“裁判员”,聚焦于制度供给、信用监管、数据提供等。而平台企业化身“守门人”,利用政府公开数据实施平台内的精细化治理。政府以有限的行政资源,撬动平台企业的技术、算法和运营团队,共同对海量经营主体进行实时、动态的信用约束,实现了监管效能的最大化。

现实挑战:“政企合作监管”模式的运行瓶颈

政府数据供给碎片化。海淀区目前开放的数据主要集中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两类信息上,纳税、知识产权、司法判决等信用维度数据尚未开放,平台难以形成商户的“全景式信用画像”。单一的数据维度限制了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及应用场景的拓展。

平台参与合作监管的激励不足。信用监管数据开放通过数据赋能提升了平台治理效率,但缺乏平台参与合作监管的长期激励机制。

数据要素赋能的监管与垄断悖论。信用监管数据的开放,使得试点平台企业成为平台经济场域内政府监管的代理人,具有显著的治理优势。但这种“准监管权”若缺乏有效制约,试点企业可能会对平台内商家实施不公正的规则,甚至将监管权力异化为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进而形成垄断。此外,当平台同时扮演“被监管者”和“监管代理人”两种角色时,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属性可能会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进而引发新的市场失灵现象。

优化路径:构建可持续监管协同治理体系

完善数据供给体系,破解碎片化与标准化难题。在现有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基础上,逐步将纳税记录、知识产权、司法判决等关键信用维度纳入开放范围,形成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全景式信用画像”。

具体实施路径包括:建立分类分级开放机制,按照数据敏感度和应用场景,制定差异化的开放策略;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标准体系,解决“地方数据孤岛”问题;搭建政企数据融合计算平台,在保障“数据不出域”的前提下,通过隐私计算等技术实现政府数据与平台数据的合规融合与价值挖掘。

多元激励与刚性约束并行,平衡平台公益与私益。在激励层面,设计长期性政策工具箱,对积极参与并取得显著治理成效的平台给予税收优惠、监管沙盒试点资格等政策支持,将平台的社会效益内化为“政企合作监管”的动力。

在约束层面,建立三重保障机制。一是实施算法审查制度,定期对平台使用信用数据的算法模型进行公平性与合规性审查;二是设立协同监管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平台利用信用数据实施垄断协议、歧视性待遇等行为;三是建立跨平台信用修复联动机制,确保企业在政府端完成信用修复后,其信用状态在各平台端得到同步更新,保障经营主体权益。

权责边界法定化,厘清政企合作监管责任。在政企合作监管模式下,必须通过法治化路径清晰界定各方的权责边界,需要平衡“中心主体”的政府同“多元主体”的平台、商家等各方关系,形成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制衡的治理格局。

确立政府的“元监管”职能。建立对平台监管行为的监督评估机制,及时纠偏平台治理失灵行为。当“政企合作监管”产生重大社会风险时,政府仍需承担最终责任,体现政府的“元监管”主体地位。

明确平台的“守门人”权责。平台作为“多元主体”的关键一方,其权责应当法定化,平台的“准监管权”应受到公共性约束。允许平台基于政府信用数据实施商户信用分级、经营权限调整等行为,但需明确禁止“权力异化”。